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森地保管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支持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文化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的建议答复江西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答复的函傅朗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文化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丰富独特,是我省一张靓丽的风景名片,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大力支持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发展。

林地保护等级规范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林地保护等级规范1、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2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保护等级规范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对辖区内的林地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五条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公安、交通、铁路、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林地的保护管理。

林地保护等级规范2、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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