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ity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City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规定,城市规划指导材料:居住区规划知识居住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规划任务和城市现状条件,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综合设计。City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8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国家标准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是根据国家计委(1987)编制的,建设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50号文件要求,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一级建筑师辅导之居住区场地布局(51。住宅建筑规划设计一级建筑师(1)居住区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和密度、布局、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不同使用人的需求等因素确定。(2)居住区内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二、居住建筑间距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兼顾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道敷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2、下列关于居住区规划的说法,正确的有(【答案】:A、DA项,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第2.0.6条,居住用地是指城市居住区的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第2.0.9条规定的D项,是指按照居住区分类规划建设的,与居住人口规模或者居住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场站和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3、《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_GB5018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居住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规划任务和城市现状,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综合设计。涉及使用、卫生、经济、安全、施工、美观等要求。综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为居民创造适用、经济、美观的居住生活用地条件。居住区规划主要包括:(1)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加征确定规划用地的位置和范围;(2)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3)根据确定的生活标准,选择住宅类型、层数、组合户比和长度;(4)确定公共建筑项目、规模、数量、用地面积和位置;(5)确定各级道路系统、方向和宽度;(6)绿地和户外活动场地的统一布置;(七)制定各项经济指标;(8)拟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方案。
4、依据《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下列关于生活圈居住人口规模说法,不正...【答案】:b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第2.0.2条定义十五分钟生活区。基于居民步行15分钟即可满足其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原则的住宅区范围;一般为城市主干道或土地边界线环绕,人口5 ~ 50人(约1.7 ~ 3.2万间房屋),配套设施齐全。第2.0.3条规定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第2.0.4条规定,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即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或土地边界线环绕,人口5000至12000人(约1500至4000间房屋)及社区服务设施。第2.0.5条规定,住在附近。
5、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居住街区为基本单元,结合各级居住区。“居住街坊”的规模为150 m ~ 250 m,相当于原规范中的居住组团规模。被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包围,用地规模约为2 ㎡ ~ 4 ㎡,是住宅的基本居住单元。住宅建筑最大高度为80米/26层,建筑高度受层数和建筑高度两个层次的限制。住宅建筑分为五层:底层(1层、3层)18米;多层ⅰ类(4层和6层)27米;多层ⅱ类(7层9层)36m高层一类(10层、18层)为54米;高层二类(19层和26层)80米。
6、根据《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下列不属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别...【答案】:d City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第5.0.13条规定,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和老年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
7、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于198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国家标准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是根据国家计委(1987)编制的。建设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50号文件要求,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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